深圳市有害生物防治行业诚信自律公约(试行)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以及《深圳市有害生物防治服务行业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有害生物防治行业市场化运作,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行业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制订

深圳市有害生物防治行业诚信自律公约(试行)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以及《深圳市有害生物防治服务行业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有害生物防治行业市场化运作,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行业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第二条参与本公约的单位,仅限于取得《深圳市除虫灭鼠服务资质等级证》或《深圳市白蚁防治服务资质等级证》的会员单位。

  第三条参与本公约的会员单位在承包防治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深物价[1997]55号除“四害”消杀服务收费标准和深价联字[2003]8号白蚁防治收费标准,以及《深圳市经济特区除“四害”管理办法》、《深圳市病媒生物防治技术规程》、《深圳市病媒生物防治现场工作规程》和《深圳市白蚁灭治施工技术规程》,确保施工质量。

  第四条参与本公约的会员单位,一致授权深圳市有害生物防治协会,作为本公约实施监督执行机构。

  第五条本公约适用范围为深圳市内招投标承包的除虫灭鼠和白蚁防治工程。凡违反下列行为者,均视为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1、在防治工程承包竞投中,为达到承揽工程的目的,报价低于深物价[1997]55号的除“四害”消杀服务收费标准和深价联字[2003]8号文白蚁防治收费标准的80%以下者(不含80%)。

  2、在承揽其他清洁卫生业务时,把防治有害生物防治工程作为附加条件,没有签订专项合同和落实专项经费的行为者。

  3、采取签订虚假合同、虚开发票等行为者。

  第六条参与本公约的会员单位凡承包防治工程参与不正当竞争者,一经查实,按以下办法处理:

  1、对报价为深物价[1997]55号的除“四害”消杀服务收费标准和深价联字[2003]8号文白蚁防治收费标准的70%-80%者(不含80%),除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以人民币3000元的罚款。

  2、对报价为深物价[1997]55号的除“四害”消杀服务收费标准和深价联字[2003]8号文白蚁防治收费标准的60%-70%者,除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外,并处以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

  3、对报价为深物价[1997]55号的除“四害”消杀服务收费标准和深价联字[2003]8号文白蚁防治收费标准的60%以下者,吊销服务资质证,取消会员资格,并处以人民币元罚款。

  4、凡政府采购中心招标工程,为维护本行业权益,参与本公约的会员单位报价不得低于市物价局收费标准的80%(不含80%),对低于市物价局收费标准80%以下者,吊销服务资质证,取消会员资格,本协会二年内不接受该单位及法人的会员申请。

  第七条参与本公约的会员单位和社会可进行互相监督,有权向协会提出举报。举报者应表明真实身份,提供真实证据和资料,以便查证,及时认真处理。

  第八条本协会对参与本公约的会员单位的经营活动,开展定期监督检查。凡违反本公约者,协会组织做好取证查实,并由协会召开常务理事会或全体理事会议讨论,以公开、公正、公平的处理原则,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本公约一式贰份,协会与签约单位各执一份,由协会与参与本公约的会员单位法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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